

下載分類:文件下載>博士班文件下載>A01申請、更換指導教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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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傳時間:2018-09-16 12:45:13
更新時間:2018-09-16 12:45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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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士學位論文(創作)計畫書提報審查相關規定
(一) 學生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,最遲應於修業第八學期提出申請學位論文 研究計畫審查(不含計休學期間),研究計畫書外提報區分為三階段:第一 階段研究(創作)背景動機與第一章與第二章(包含創作作品、獲獎或是論 文發表等佐證佐證資料);第二階段完成第一章與第二章修改,及第三 章與第四章提報;第三階段完成三章與第四章修改及整本博論草本提報,各階段應完成意見修改後,得准予下階段之提報。計畫書提報外審委員 由指導教授推薦五位委員,經所教評會議圈選三~五位委員(或增列建議 名單),最後由所長勾選確認外審委員,通過三階段之計畫書提報並完成意見修改後,即可依規定補齊相關資料及提出學位資格考試,計劃提 報之審查委員,得為未來博士學位之考試委員。
(二) 博士生計畫書提報之審查委員會應由校內外副教授以上 3~5 人組成, 其中校外委員需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,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。
(三)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 5~9 人,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(含)以上,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。由本所遴選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外,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,並簽請校長核聘。指導教授為當然之博士學位口試委員,但指導教授不得擔 任召集人。 1.曾任教授者。 2.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。 3.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。 4.獲有博士學位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。 5.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,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。